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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條件多元認定 簡政便民再升級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建檔日期:112-09-12 更新時間:112-09-12
衛生福利部今(12)日會同勞動部,就民眾申請外籍看護工相關資格條件,
邀請民間團體、醫療及長照專家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實務經驗及相關意見。
 
衛福部指出,
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除接受醫療機構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之資格。
為方便有全日照護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之民眾有多元認定之方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今日諮詢會議主要就已接受長照服務需求評估、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診斷,
以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進行討論。初步結論如下:
1. 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2.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
3. 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另外,與會代表提出擴大重新聘僱免評對象範圍,
將另由勞動部蒐集意見後通盤檢討。衛福部強調,
後續將儘速整理會議意見,就執行可行性及相關細節,
與勞動部進行討論後,再進一步對外界說明,
以完成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方式,讓有需要的民眾都能順利申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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