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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一、為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人員。
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三、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範,內容應包括: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
病人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術等。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相
關契約及規範。
四、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家屬參
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五、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資格及條件: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證
照者。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如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證。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醫院自
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合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停止服
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不在此限。
六、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七、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止安排照顧服務
工作;其違規事項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八、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勞政及警政相
關單位。